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凤来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天平一社、李然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来,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天平一社,李然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268号原告:朱凤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天平一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李然贵,男。原告朱凤来诉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村天平一社、李然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凤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凤来负担。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  朱  北  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叶  春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