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85号罪犯刘国海,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海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闽06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刘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海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311.5分,共获表扬2次。罪犯刘国海已缴交罚金5000元及违法所得9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消费台帐、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国海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国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