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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天志、陈红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天志,陈红印,张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志,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36671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印,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女,1991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其他情况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大道北路2号42-46栋负1-17、负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6967-3。法定代表人:付驰,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朱天志因与被上诉人陈红印、张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天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靖审判员 邓少旭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