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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易延喜与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延喜,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易图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28号原告:易延喜,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法定代表人:肖长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裕才,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洪江市。被告:易图武,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易延喜与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易图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易延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延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1元,减半收取5325.5元,由原告易延喜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代理审判员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