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易延喜与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延喜,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易图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28号原告:易延喜,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法定代表人:肖长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裕才,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洪江市。被告:易图武,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易延喜与被告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裕才、易图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易延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延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1元,减半收取5325.5元,由原告易延喜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代理审判员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