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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时连华与徐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连华,徐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132号原告:时连华,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徐宣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连华与被告徐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