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尚英与张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尚英,张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736号原告:吉尚英,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奎,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尚英诉被告张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尚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尚英以已经与被告张奎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吉尚英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