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云与孙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孙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449号原告:王云(曾用名王德云),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敬,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退休干部,住淮南市,系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孙亚云,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云诉被告孙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委托代理人王怀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23020元,合计320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4日,被告孙亚云因家中有事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月息7分。同年10月22日被告孙亚云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月息7分。被告两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被告孙亚云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10月4日,孙亚云因家中有事需用钱为由,向王云借款8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55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孙亚云再次向王云借款1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80元。孙亚云两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孙亚云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有孙亚云两次向王云借款均由其出具借条为证,可以认定孙亚云向王云借款9000元事实存在。本借款系公民之间的借贷,借款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王云要求孙亚云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未超出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也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亚云应偿还王云借款利息23020元[(8000元×2%×128个月)+(1000元×2%×127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云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23020元,合计32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1元,由孙亚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李家书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