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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先直、李泽林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直,李泽林,李青山,李绿英,杜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直,女,1942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在号码422721194203164223),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泽林,男,1960年6月8日出生(422721196006084215),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青山,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绿英,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杜爱林,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李先直与李泽林、李青山、李绿英、杜爱林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