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先直、李泽林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直,李泽林,李青山,李绿英,杜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直,女,1942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在号码422721194203164223),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泽林,男,1960年6月8日出生(422721196006084215),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青山,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绿英,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杜爱林,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李先直与李泽林、李青山、李绿英、杜爱林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