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116号原告: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324016X2。法定代表人:陈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晓平,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一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