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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铁民与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民,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民,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牟忠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铁民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第999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