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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邓瑞峰、李艳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峰,李艳霞,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瑞峰,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第三人刘爱国,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系被执行人李艳霞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现第三人刘爱国同意划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2086元以履行被执行人所负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刘爱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0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