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春霞与被执行人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霞,王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谢春霞,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振文,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春霞与被执行人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1月2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春霞于2017年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振文于2017年8月28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