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俊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俊田,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商丘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俊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俊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俊田向被害人周某借款200万元,之后仍欠160万元拒不归还。2015年11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69号判决书:被告白俊田、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8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该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白俊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俊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白俊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俊田向被害人周某借款200万元,之后仍欠160万元拒不归还。2015年11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6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白俊田、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该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白俊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发后,被告人白俊田偿还周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并取得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俊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法院移送函,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俊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俊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偿还债务,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俊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