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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冷远芳与李依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远芳,李依蔚,何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冷远芳,女,196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依蔚,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何浩,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冷远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李依蔚、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370元,本案执行费20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李依蔚、何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