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瑞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72号原告:徐瑞,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勇,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徐瑞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徐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瑞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