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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瑞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72号原告:徐瑞,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勇,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徐瑞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徐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瑞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