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区三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三江,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现住址鹤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区三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区三江酒后驾驶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南路由鹤山大道往旭日村方向行驶,行至前进南路与人民路交汇处红绿灯时,在等候绿灯放行过程中昏睡,随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将其唤醒。经鉴定,被告人区三江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236.4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区三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区三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案、抓获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区三江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区三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区三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区三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区三江主动缴交一定数额的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区三江是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悔罪表现,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除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外,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区三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晓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