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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劲达与执行人杜书印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劲达,杜书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韩劲达,男性,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杜书印,男性,1962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劲达与被执行人杜书印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劲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