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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富波与余家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波,余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223号原告:陈富波。被告:余家树。原告陈富波与被告余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波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富波负担。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