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法东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法东,杨伟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法东,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伟勇,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域,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法东与被申请人杨伟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法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中的19万元不包括合同外增加款项。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业主即下判决,有失妥当。被申请人不承认申请人出示的确认条下方的签字是被申请人本人所写,为了证实签字的真实性,申请人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确认条上被申请人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证明确认条下方杨伟勇的签字和原始《工程承包合同》首页尾页下方杨伟勇的签字、2014年2月13日《协议书》上杨伟勇的签字系同一人所写,证明了合同外增加项目的真实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杨伟勇答辩称,对于陈法东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法东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法东在本案中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在本案一审期间都已存在,但陈法东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没有检材提供,未进行鉴定,且杨伟勇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期间经法庭询问,陈法东表示无法提供业主明确信息不要求追加,现陈法东以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业主即下判决,有失妥当为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法东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法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法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