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清文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清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98号罪犯韩清文,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清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德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刘阳、朱振刚,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光法、于明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韩清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申请证人牟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大致内容为张海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德州监狱对罪犯韩清文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清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韩清文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已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韩清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清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