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井业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任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井业务服务有限公司,任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井业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江被执行人任绍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07民初2370号,申请人成都市龙井业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03日受理成都市龙井业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任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07民初2370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