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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覃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61号罪犯覃含,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18日作出(2009)百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91.77元,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8611.8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桂刑三复字第5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覃含于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覃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覃含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4.45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