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青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青天,彭玉林,熊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2楼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9108-0。执行人 谢青天,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彭玉林,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熊永富,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青天、彭玉林、熊永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青天、彭玉林、熊永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扣划,申请人依法受偿69050元。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不能执行剩余款项。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黄勇审判员蒋洪审判员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