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14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