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14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