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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汝雄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25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生态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汝雄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汝雄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罗伟丽,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庄大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汝雄飞,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婷,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高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汝雄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汝雄飞、徐婷、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03919.30元,执行费为729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线索;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c×××××、EXXXXX、EXXXXX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罗伟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三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故实际上无法处置。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2幢D23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31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1幢2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63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00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930万元;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环路499号金色摩坊丝绸市场3幢-104、105、106铺,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08万元。目前汝雄强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位于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91幢102及位于松陵镇梅里街水乡西路8#吴模别墅区C307幢两房屋,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52万元、40万元,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5020157),上述房地设有最高额抵押3034万元,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上述房产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劲力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复兴村民营开发区及平望镇莺湖村的房地产,上述房产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若有余款方可统一分配;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莺湖村(房产证号为04××04、04××36、XXXXX)的房地产及部分机器设备和资产,目前正由本院另案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若有余款本案可参与分配。另查,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的工业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第XXXXXX号)已由本院另案于2016年4月处置完毕,本案在当时未能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未有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东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该房产首封法院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本院暂无处置权;上述财产均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今后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一切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EXXXXX、EXXXXX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罗伟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汝雄飞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三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故实际上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汝雄强、罗伟丽、汝雄飞、徐婷、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正在处置当中,但本院查明上述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互为担保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在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处置完毕前,本院不宜对个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单独分配。除已经查明的财产外,本院暂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