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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郑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新,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周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33591.92元、利息56642.11元、罚息及复利63636.28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周新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就被告周新抵押的车牌号为苏E×××××、发动机号为27294631735457的汽车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0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的奔驰汽车系本案抵押物,另有车牌为苏E×××××神龙富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及名下车辆均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18年月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29422.78元(未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