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雪莲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莲,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690号原告白雪莲,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白雪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增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6年1月6日,被告张超(乙方)借原告白雪莲(甲方)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借甲方款50万元,还款期限:2016年3月6日。口头约定月利率2.5%,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原告借款利息,没有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3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协议,但协议落款的时间是2016年1月6日。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张超)借甲方(白雪莲)款50万元,还款期限:2016年11月6日。口头约定月利率2.5%.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张超)借甲方(白雪莲)款10万元,还款期限:2016年6月23日。口头约定月利率3%。原告提前扣除利率3000元,被告实际借款9.7万元。2016年9月7日,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7万元偿还2016年5月23日借款本金,3万元偿还利息,其中偿还2016年5月23日借款利息10185元(按3%月利率计算,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9月7日的利息),剩余19815元,偿还50万元的利息(按2.5%月利率,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23日)。综上,至2016年7月24日,被告张超欠原告白雪莲本金50万元,利息12万元(按2%月利率计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的利息)。至2016年9月7日,被告张超欠原告白雪莲2016年5月23日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5778元(按2%月利率计算,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7月23日的利息)。裁判结果: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雪莲借款本金527000元,利息125778元(2017年7月24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652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被告张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