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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商秋艳与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秋艳,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296号原告商秋艳,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34-1号2门。被告付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秋艳诉被告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秋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秋艳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