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商秋艳与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秋艳,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296号原告商秋艳,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34-1号2门。被告付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秋艳诉被告沈阳深港鹏程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付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秋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秋艳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