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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继江、临沂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江,临沂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03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孔祥丽,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尚阳村。被申请人:罗继江,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罗鹏(系罗继江之子),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临沂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沙旦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合,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孔祥丽与被申请人罗继江、临沂市骏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罗继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6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603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骏畅公司在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帐户为21×××39的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2803.56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孔祥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册山分理处帐户为62×××75的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43944.41元)。2017年8月28日,孔祥丽主张骏畅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帐户存款已达到60万元,已满足诉讼保全标的,申请解除其它银行存款的冻结,对其主张提供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孔祥丽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出具的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载明骏畅公司的帐户余额为600397.37元,已达到被申请人罗继江申请保全金额60万元,因此,申请人孔祥丽申请解除对其它银行存款的冻结,请求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孔祥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册山分理处帐户为62×××75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