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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简君琴、付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君琴,付晓青,刘莹,张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简君琴,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付晓青,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莹,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亢,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君琴与被执行人付晓青、刘莹、张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君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兵审判员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