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简君琴、付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君琴,付晓青,刘莹,张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简君琴,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付晓青,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莹,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亢,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君琴与被执行人付晓青、刘莹、张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君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兵审判员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