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梁丽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6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梁丽珠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关于福州高盖山妙峰寺与梁丽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案件受理费58350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王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