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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85号曹四华与滕六妹监护权纠纷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四华,滕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85号申请执行人:曹四华,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滕六妹,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四华与被执行人滕六妹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曹四华长期在外打工未归,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6民初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