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爱仙、汪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仙,汪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爱仙,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昭杰,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郑爱仙与汪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昭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昭杰存款1184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