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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袁大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033号起诉人:袁大富,男,1954年2月4日出生,现住滦平县。2017年08月20日,本院收到袁大富的起诉状。起诉人袁大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至今滦平县交通局公路站没有为起诉人缴纳1972年至1989年18年的养老保险金。事实和理由:起诉人1972年4月参加工作正式成为滦平县交通局公路站所属的一名公路养护工。1990年7月滦平县交通局公路站违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受有关计划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之规定。滥用职权,强行将原告辞退。1993年4月1日,河北省交通厅下发了冀交老、劳字(1992年)9号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养护代表工劳动保险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起诉人有18年工龄,但是滦平县交通局公路站一直行政不作为,拒不缴纳起诉人18年养老保险金。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经审查发现诉状上的被告与滦劳人仲不(2017)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被申请人不一致,告知起诉人应补充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等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人未能补充且仍坚持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袁大富对滦平县交通局公路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