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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兰与被告罗小平、罗昌楷、陈耿、曹小波、成都市金宏达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兰,罗小平,罗昌楷,陈耿,曹小波,成都市金宏达快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751号原告何玉兰,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罗小平,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罗昌楷,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陈耿,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曹小波,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成都市金宏达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身份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兰与被告罗小平、罗昌楷、陈耿、曹小波、成都市金宏达快运有限责任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兰以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汪 泽人民陪审员 张 金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