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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与方礼俊白土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方礼俊白土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何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辉,襄城环保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方礼俊白土加工厂。负责人方礼俊,该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冬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