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金荣、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荣,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荣,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集输总厂天然气管理中心胜北供气站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荣与被执行人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7865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院也已轮候扣留。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786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