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学贤与刘良国、陈贵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学贤,陈贵忠,刘良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学贤,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民族,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贵忠,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民族,汉族,住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良国,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民族,汉族,住白城市。再审申请人于学贤因与被申请人刘良国、陈贵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学贤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学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学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