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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马某乙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乙,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63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2月23日。原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5月16日。委托代理人马某丙,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0月12日。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负责人马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丁,男,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副主任。原告马某某、马某乙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凌晨4时26分,达板镇达板村七社马某丙家门口发生一起车辆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马某丙家门口的电线杆上架设的电表箱内电线碰火,引燃下方堆放的玉米秸秆堆垛,随后火势蔓延引燃靠近玉米秸秆堆垛停放的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甘A29***,车主为马某甲,随后火势蔓延引燃靠近宝马轿车后方的小型金杯载客汽车,车牌号为甘D37***,车主为马某乙。最终导致2辆车全部烧毁。后经东乡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烧毁的宝马车车辆损失认定为88万元,金杯载客汽车车辆损失认定为0.4万元。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某某甘A29***号宝马X6小轿车及车内现金、手表等物品被焚毁而造成损失937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某乙甘D37***号金杯面包车被焚毁而造成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某财产损失费773500元;二、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马某乙财产损失费4000元。上述款项总计777500元,于2017年9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