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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汉英、黄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汉英,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余汉英,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黄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余汉英与被执行人黄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汉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俊向申请执行人余汉英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9元、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