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王良友及陈易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王良友,陈易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主要负责人:蒋德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人:黄自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友,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易新,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良友及原审被告陈易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7)湘07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强,被上诉人王良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原审被告陈易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减少赔偿45869.7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良友负担。事实和理由:1,王良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加工制造业及每月收入状况,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车辆维修费经保险公司认定,应当按照1000元计算;3,王良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良友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损失计算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王良友就误工费提供了书面证明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且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过调查;3,关于车辆维修费,王良友提交了维修清单和发票,一审判决认定2000元符合客观实际;4,王良友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购有住房,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陈易新述称,请求维持原判。王良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易新赔偿王良友各项损失共计126108.47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2,陈易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1日10时35分,陈易新驾驶鄂AAE8**号小型轿车沿津市市九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津市汽车站入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九澧大道由西向东王良友驾驶的湘J75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良友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16日,津市市公安局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良友、陈易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2月8日,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王良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1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90日,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2017年2月24日,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作出补充鉴定意见说明,主要内容为王良友需行根管治疗和牙冠修复,本着普通就近原则治疗费可按1000元计算。王良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涔南乡文家村9组(空挂户)130941号,自2008年开始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澧县小西门文博书苑2-1号楼205室。唐纯珍系王良友之母,1936年7月18日出生,已年满80周岁,居住在澧县涔南镇鸡叫城村,共生育三子。鉴定费1500元。鄂AAE8**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陈易新已垫付医疗费用18983.08元。王良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32455.15元(住院费用30348.15元+门诊检测费用1107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3600元;5,误���费15561.7元(51639元÷365天×110天),王良友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澧县梦江桥木材加工厂从事管理工作,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一审法院参照湖南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639元确定其误工费计算标准,按照误工时间110天予以计算;6,交通费酌定400元;7,残疾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20年×10%),王良友提交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8,被扶养人生活费1771.67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10,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2000元,王良友主张车辆维修费2275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亦提交了其定损意见,认为王良友车辆维修费1000元,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意见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修理费票据、医疗费用票据、澧县涔南镇鸡叫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社区和澧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澧县梦江桥木材加工厂出具的证明、王良友房屋所有权证等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王良友的损失,首先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良友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损失38155.15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王良友伤残赔偿项下损失86401.37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86401.37元;王良友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车辆修理费用20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王良友超出交强险医疗���用赔偿限额的损失28155.15元和鉴定费1500元,合计29655.15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陈易新依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王良友14827.58元。陈易新请求其车辆损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王良友对此同意一并处理,经双方协商,王良友自愿赔偿陈易新车辆损失3000元。陈易新与王良友就车辆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予以认可。一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良友9840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陈易新赔偿王良友14827.58元,减除陈易新已支付18983.08元及王良友自愿赔偿陈易新车辆损失3000元,王良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陈易新71**.5元;三、驳回王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付款项���入本院指定银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账号:19080716090264187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王良友负担357元,陈易新负担105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王良友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王良友提交了务工单位澧县梦江桥木材加工厂的工作收入证明、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审判决以王良友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按照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王良友���交了务工单位澧县梦江桥木材加工厂的工作收入证明、该厂营业执照、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地居委会与派出所的证明,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王良友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的实际居住地为澧县县城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情况,其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故一审判决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良友的残疾赔偿金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王良友一审提交了修理费发票、维修明细,能够证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当地车辆维修业行情酌定王良友的车辆维修费为2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6.7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 英审 判 员 戚 盛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