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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招运建材有限公司、朱招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招运建材有限公司,朱招运,史赞赞,商丘市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57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该行行长。被告商丘市招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招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招运,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史赞赞,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商丘市招运建材有限公司、朱招运、史赞赞、商丘市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