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波与被执行人肖方海、张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波,肖方海,张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波。被执行人肖方海。被执行人张丽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波与被执行人肖方海、张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云26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肖方海、张丽琼赔还申请执行人陈明波农药款1822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波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肖方海、张丽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云26民终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陈明波与被执行人肖方海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肖方海自愿于2017年9月起每月赔还申请人陈明波农药款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明波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