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爱与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761号原告:刘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郝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与被告河北塔坛九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刘爱承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