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胡与邓建宝、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胡,邓建宝,唐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彭胡,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邓建宝,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唐君华,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胡与被执行人邓建宝、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邓建宝、唐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彭胡欠款55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邓建宝、唐君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端华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