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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小敏、吴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敏,吴亚波,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3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小敏,女,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吴亚波,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袁河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敏与被执行人吴亚波、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小敏所有,用来抵偿其对周小敏所负的160万元债务,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  兵审判员 郭  河  华审判员 黄  爱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素琴(江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