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庆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安庆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22号原告: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QB72H(1-1)。法定代表人:侯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01150811。法定代表人:陈志文,总经理。原告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