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馨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73号罪犯邓馨顺,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人,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元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馨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邓馨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3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1214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馨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馨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