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执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学洪、董贤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学洪,董贤彬,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03号申请人:康学洪,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董贤彬,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于文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康学洪与被申请人董贤彬、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学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贤彬、于文龙所有的财产在1346000元内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学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董贤彬名下的位于黄骅市北内环南侧二单502室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30××13)、于文龙名下的位于黄骅市中心路南金都首府2号楼一单元301室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20××62)、于文龙名下的位于黄骅市昌华大街东中心路南金都首府商业综合楼十五铺门市楼一套(房产证号:20××6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