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建平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男,1986年12月6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7年6月1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建平在通关镇老街“勇华五金”店购买了一个“四川南山”牌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一盒射钉弹、一公斤铁珠带回家中。后李建平使用电焊机和切割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制为一支射钉枪并使用。2017年6月12日17时30分,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李建平的房间内搜出一根无缝钢管,后在李某2家闲置的房子堂屋右边隔墙墙头处搜查出李建平所改制的一支射钉枪、87颗射钉弹、702克铁珠、34克火药。2017年6月13日19时40分,民警在李建平的住宅二楼阳台处搜查出用于改制射钉枪的工具电焊机和切割机。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的射钉弹和铁珠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另查明,民警持搜查证在李建平家进行搜查期间,系通过被告人李建平弟弟即李某1打电话给李建平,李建平向民警告知枪支藏匿于李某2家,民警遂前往李某2家并查获了枪支、铁珠及火药。2017年6月13日8时30分许,李建平自行到墨江县通关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如实向民警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物证照片、证人李某3、李某1、吕光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平的供述、枪弹鉴定意见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建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射钉枪1支、无缝钢管1根、射钉弹87颗、铁珠702克、火药34克、电焊机1台、切割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高健辉审判员  何春宏审判员  周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吉 关注公众号“”